高雄酒店經紀利菁跟大家說明一下「到酒店工作需要簽訂合約?」這個問題…
一般公司的人事契約的目的為「事業單位若基於企營之需要,經徵得勞工同意,於勞動契約中為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,尚無不可,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…」
這是就一般企業有因為「培養」、「訓練」員工,如「民航機師」、「資訊專才」等等,而有「競業禁止條款」之條約,以避免企業員工因離職將公司機密資料洩漏而導致公司損失。
而且這條約如果要生效,需要原雇主負擔賠償離職員工因「競業禁止條款」而無法至其它公司工作之損失!
而跟酒店經紀人從事酒店工作,經紀公司並無因旗下美眉離職,就有造成公司機密資料洩漏導致公司損失之疑慮及理由,所以酒店經紀公司沒有理由也沒有立場要求經紀小姐需要簽約!就算是簽約也是無效的!
那跟高雄酒店經紀利菁一起工作有需要簽約嗎?
當然是不需要!
但是有一點,如果妳需要住在經紀公司所提供宿舍時,就必須簽「住宿公約」,其內容不外乎是「禁止非宿舍人員進入、禁止大聲喧嘩、禁止不法情事…」皆為合情合理的「生活公約」,但是絕無要求或是規定妳需要工作多久或是賠償什麼違約金!
所以一個正派專業的酒店經紀人是不會有所謂「簽約」的要求,如果妳找的酒店經紀公司要妳簽不合情理的契約時,妳大可找其它酒店經紀人來幫你安排工作的!